我是做銷售pos機的,暗地里干著買賣公民信息的勾當

 新聞資訊  |   2023-05-11 09:13  |  投稿人:pos機之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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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目錄一覽:

1、我是做銷售pos機的

我是做銷售pos機的

2020年5月,高新區(qū)網警在工作中發(fā)現(xiàn)一條案件線索,市區(qū)某小區(qū)內有人利用微信、QQ在互聯(lián)網上向全國多個省市的人員販賣公民個人信息。

獲此線索后,高新區(qū)網警迅速展開偵查,在掌握了充分的犯罪證據后,在市區(qū)風帆路某小區(qū)將正在實施犯罪的嫌疑人張某抓獲。通過對張某的審訊及擴線偵查發(fā)現(xiàn),張某通過網絡多次向保定市滿城區(qū)某公司負責人劉某,陜西省西安市某公司負責人何某,四川省成都市某公司負責人甘某某等多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。隨后高新區(qū)網警兵分多路先后將劉某、何某、甘某抓獲。

經過審訊查明,2020年5月犯罪嫌疑人張某利用微信、QQ在互聯(lián)網上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,從張某的筆記本電腦和U盤中查扣公民個人信息約1000萬余條。

犯罪嫌疑人何某從張某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7萬余條,犯罪嫌疑人甘某某從張某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10萬余條,犯罪嫌疑人劉某從張某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10000條,何某、甘某某、劉某身為公司負責人,表面上進行pos機的銷售業(yè)務,暗地里卻干著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,以上幾人均得到了法律的應有嚴懲。

2021年10月17日,該犯罪嫌疑人張某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;犯罪嫌疑人何某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五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;犯罪嫌疑人甘某某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四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;犯罪嫌疑人劉某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;

網警提示

警方提醒廣大市民切實增強安全防范意識,妥善保管個人信息,發(fā)現(xiàn)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線索主動向公安機關舉報。

根據《刑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】違反國家有關規(guī)定,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,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情節(jié)特別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
素材來源:高新區(qū)網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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